4月7日上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朱恒福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朱恒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其受贿赃款及孳息合计人民币1443.18533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前,朱恒福受贿案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美鹏担任公诉人出庭履行职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庆担任审判长。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恒福利用担任浙江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在产品销售、用地性质变更、土地开发与转让、业务承接和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