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市国资委全资设立了一家投资控股公司,该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该投资控股公司与社会民营资本共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前者占80%股份,后者占20%股份,A公司是国有控股企业。2018年4月,A公司和境外资本共同成立B公司,从事国际物流运输业务,其中A公司占40%股份,境外资本占60%股份。
2018年6月,甲由B公司通过社会招聘,担任该公司部门经理;2019年8月,经A公司执行董事委员会考察、推荐,甲被提拔任命为B公司副总经理,系B公司班子成员。此外,乙由B公司通过社会招聘,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公司具体项目运营管理。经查,2019年11月起,某企业为了从B公司获得业务,通过支付回扣的方式,多次向甲、乙两人输送钱款,数额巨大。
「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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