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资委向出资企业委派总会计师 遇这些事实施联签制度
黑龙江省国资委向出资企业委派总会计师 遇这些事实施联签制度
入库时间:2019-12-0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黑龙江日报
12月4日,来自黑龙江省政府的消息,《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委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办法》规定了联签制度。

《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由省国资委委派总会计师的国有参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按企业经理班子副职管理;委派总会计师对省国资委负责,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联签制度是指企业在执行内部财务决策过程中,涉及重大资金支出、财务运作和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实行委派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

委派总会计师联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借入和借出资金、债务重组、资产抵押(质押);大额资金的支付;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支付;向境外汇出资金;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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