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省如皋市委原常委马金华案说起
特邀嘉宾
徐笑晨南通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张本汉南通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陈鸣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沙楠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员额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2008年,马金华向张某借款20万元,2013年,张某请托马金华帮助其子调动工作、提拔职务,并向马金华表示20万元借款不用归还,马金华表示同意,马金华上述行为应怎样认定?张某甲在其公司对他人集资最高年息为14.4%的情况下,提议若马金华参与集资,每年给予马金华24%利息,后马金华借给张某甲公司共计77.64万元,获得集资利息150.2万余元。上述利息如何定性?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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