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为入股公司谋利获取“分红”怎样定性
利用职权为入股公司谋利获取“分红”怎样定性
入库时间:2023-09-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典型案例」

卢某,2005年3月经国有控股企业A公司股东国有全资企业B公司推荐,担任A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管产品营销工作。

2013年7月,商人周某某、刘某某在不缺少资金的情况下,为得到卢某关照,邀请卢某入伙,卢某以亲属名义出资16.5万元,与周、刘二人合伙成立C公司(周、刘分别出资16.5万元、17万元),卢某占股33%。卢某与周、刘二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但未就亏损后经营风险如何分担进行约定。后在卢某帮助下,C公司通过授权取得A公司区域销售代理资格,承接到A公司压缩机的代理销售业务,且该业务为C公司开展的唯一业务。2014年1月,周、刘二人因公司发展需要,追加投资各150万元,卢某未追加。其间,卢某不参与C公司股东会议和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决策,而是利用职权为C公司争取到压缩机采购 ……
继续阅读(剩余:83.68%)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1480820230906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