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当前违纪违法行为也改头换面,呈现出隐蔽化、间接化等特点。比如,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获取的商业机会交由他人实施,并将获利据为己有,对该类行为如何认定?这就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精准把握纪法罪界限。
实践中有这样一起案例:甲系某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兼某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处处长,负责该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项目施工及工程结算等工作。乙系该公路工程中某项目标段的负责人。2016年11月,甲借用他人公司资质利用职权获得了某通村公路项目的承包权,后安排乙出资施工,并要求工程利润归自己,乙为了得到甲的关照表示同意。2018年5月,乙按照甲要求将该工程利润100万元转入甲指定账户。2021年初,应乙请托,甲利用职务便利帮其承揽了另一项目。对于甲获取的100万元如何评价?其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