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2016年至2021年,季某在担任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支队长期间,多次为某企业老板董某在石油品质检查、减轻行政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董某为感谢季某的帮助,主动提出利用其开发楼盘的商铺为季某炒房赚钱,季某表示同意。董某替季某支付了购房款及契税、维修基金等税费,并将该商铺登记在季某名下。房价上涨后,董某帮季某将该商铺高价售出,替季某办理了售房过户手续并支付了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季某收到售房款后,仅将董某代为支付的购房款退还给董某。2022年3月,季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在买卖商铺过程中,董某代季某支付的税费应如何认定,是否应认定为季某的受贿金额?
讨论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季某属于纯获利型受贿,本案中的获利既包括炒房赚取的实得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