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2019年3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退休人员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