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成林”问:某法院副院长李某为A公司在该院的民事案件向主审法官说情打招呼,但是,该民事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不存在不公正的问题,请问王某是否构成违纪行为?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行为,该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行为。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才能构成本违纪行为;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执纪执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主要有五种表现:(1)在线索核查、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