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指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等非处分类的处理措施。第一种形态作为“四种形态”中占比最大、运用最多的形态,如何精准规范运用,关系到“四种形态”运用效果。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以供讨论。
一、明晰运用主体,把握职责要求
责任清则职责明。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均可对行为人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因此需要明确边界和具体职责、贯通衔接方式。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负有不同的责任。
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与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一致,主体责任在各级党委(党组)。其中,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