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企选择了全能型董事会时,就必须保证两类董事获得的信息是平等的,无论其数量,还是质量,否则,外部董事参与董事会治理的困境依然会持续
在外部董事及“外大于内”等形式建构完成后,如何在“董事多元”与“职责区分”基础上形成董事合力,实现董事会的实质治理?在现阶段,这是一个亟需认真反思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
董事类别与关系
国企董事来源与身份的多元是前无先例的。董事间的身份与角色差异,使得国企董事会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散装性”!
五种董事的角色差别
如2021年公司法修订案通过,依法律属性,国企董事可分为外部董事(公司法修订案第一百四十九条)、职工董事(公司法第四十四条)与一般董事(执行董事)。作为“亚群体”的外部董事,依其来源之别,内部可再分为:国资委(本文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