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前言
新公司法以实践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在治理层面强化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新公司法系统地规定了董事在公司全生命周期应该承担得责任与义务,并首次指出董事违反公司法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得立体责任体系,系统地强化了董事及董事会在内部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02
董事会权限变化
董事会权限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简化了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职权得以扩张,倡导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度回归,强化董事会和董事在公司经营决策、管理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
新公司法第67条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表述,是新旧公司法的一个显著改变,突出董事会的独立性,对今后的公司治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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