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以看似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掩盖非法牟利目的,在具体认定时,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剥离其“市场交易行为”的外衣,还原其最终获利系依赖公权力的本质。
有这样一起案例。甲为某市属国有独资公司A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9年2月,为适应业务拓展需要,A公司党委会经研究,决定在该市核心区租赁一处场地进行品牌宣传,并将租赁事项交由甲具体负责。甲按照要求在指定区域内很快物色到合适场所,经过市场调查后发现,符合要求的场所每月租金为5万元。2019年2月,他先以其妻兄乙的名义与业主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5万元,租期5年。同月,甲让乙冒充业主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9万元,租期5年。2022年5月,A公司接受市委巡察,甲担心转租赚取差价的事情败露,不敢继续收取租金差价,于是让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