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在各类公司的设置
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在各类公司的设置
入库时间:2024-10-1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本次《公司法》修订的显著变化之一是在公司组织机构中引入了单层制。单层制与双层制对应,旧《公司法》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设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而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

因监事会长期以来未能发挥预期的监督作用,本次《公司法》修订引入了单层制,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公司设置了审计委员会;且2、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了监事会职权时,公司可仅设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

上述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二选一”的设置适用于所有公司,但鉴于上市公司与国有公司的特殊性,《公司法》对此两类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置的表述可能存在误解,需要进行说明。

-1-

普通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69条与第121条第1款的规定,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属于“章定”事项,因公司章程的制定 ……
继续阅读(剩余:74.44%)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127542024101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