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贪污罪和受贿罪有明显不同之处,但实践中区分这两个罪名时也容易产生不同认识。有的案件中,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同时又通过请托人套取公款,请托人为表示感谢,既给国有公司管理人员送上好处费,又送上套取的公款,对此应如何区分认定行为性质,因套取公款产生的税费是否计入犯罪数额,如果行为人是国有控股公司管理人员,其贪污数额是否按照国有资本占股比例进行计算,这些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容易产生分歧。笔者结合案例,从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贪污犯罪成本为何计入犯罪数额,以及对于国有参股、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数额的认定为何坚持整体认定标准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罪名和犯罪数额做出准确认定。
「基本案情」
孙某,中共党员,T市A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由T市国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