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控股股东说了也不算的23种情形!
新《公司法》下,控股股东说了也不算的23种情形!
入库时间:2024-05-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定向减资的股东会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修改股东出资期限不应适用资本多数决。

3、大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资本多数决违法分红后无效。

4、不同比例减资的股东会决议资本多数决通过后也无效。

5、强制限制股东处分权的诸如“股随岗变”的资本多数决股东会无效。

6、大股东以决议方式剥夺小股东的总经理、董事提名权的无效。

7、公司决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则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约定,不得采取多数决的方式决定。

8、有限公司拟内部增资,控股股东凭借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一项股东会决议,只允许部分股东增资的无效。

9、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但对股东是否认缴公司新增资本、认缴多少则不能作出决议。

10、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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