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原二级巡视员刘玉瀛受贿、行贿一案。
据兴安盟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庭审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指控: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玉瀛在担任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结算中心主任、计划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经济师、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和单位在物资采购和销售、货款结算、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067.17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玉瀛为了拉近关系、谋取工作调整和感谢苏某对工作调整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送予苏某现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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