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向西安中院行政庭送来一面书有“创建法治榜样,优化营商环境”内容的锦旗和一封诚挚的感谢信,对行政庭发挥判决评价示范作用,规范企业核心技术人才用工秩序,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方面所做的贡献,表达深深的感谢。
案情回顾
何某于2011年入职公司,经过该企业近9年时间的培养,其离职前已任研究所计算分析科科长,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掌握和熟悉公司核心技术秘密。在何某任职期间和离职时,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何某在离开该公司两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何某离职后,公司按照约定向何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但何某却隐瞒公司,在离职后即入职到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