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支持监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监管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
第四条监管企业是债券发行工作的责任主体,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主业发展。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企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提升主业,支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监管企业做强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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