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2001)94号
颁布日期:20010611 实施日期:20010601 颁布单位:新疆人民政府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以及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劳人办字〔198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意见》,已经2001年3月22日第67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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