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通知
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4-0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新政办发[2002]44号

颁布日期:20020403实施日期:20020403颁布单位: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6年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发[1986]61号)。《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按工作年限加发原标准工资10-25%的退休补助费。该文还规定:“企业单位随着保险福利制度的改革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可参照办理”。当时,一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参照上述文件执行了,但也有一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所限等原因,没有给离退休人员加发。目前,执行了61号文件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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