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实行“三三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实行“三三制”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1998-07-1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新再就办(1998)4号

颁布日期:19980711实施日期:19980711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办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十分关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确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实行“三三制”的解决办法,即企业承担1/3,财政承担1/3,从失业保险金中调剂1/3。同时要求,凡有能力承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企业,其费用原则上由企业承担;确有困难的,从财政和失业保险金中予以适当补贴。为使各地、各行业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加以把握,现提出以下办法:

第一、严格执行“三三制”原则。财政承担的部分,自治区区属企业由自治区财政解决;地州市属企业由地州市财政解决;县(市)属企业由县(市)财政解决。失业保险金承担的部分一律由收取企业失业保险 ……
继续阅读(剩余:40.0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7013520220319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