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58号
时效性:失效颁布日期:19960729实施日期:19960729失效日期:20020522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国有企业财产即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坚持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