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退出机制,规范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合理流动,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25号)、《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国有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依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备案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