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4月28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纳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考核。
第五条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