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办法所适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