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程序简化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区县依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