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1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6年7月24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8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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