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02-10-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2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是指依照本规定起草和制定,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规章。

第四条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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