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是指依照本规定起草和制定,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规章。
第四条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