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预测、评价和分析,提出减少和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压力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交通、市政市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