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登记设立,由同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并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是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