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1997-11-2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7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额度另有规定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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