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实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将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