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1-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7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棉花收购站、加工厂、仓库、露天堆场、转运站以及棉纺企业堆放棉花的场所(以下统称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适用本办法。

临时储存棉花的代收点、代储点等场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棉花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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