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州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月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细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