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9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1号公布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等合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由其管理的行政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