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2月1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方可获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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