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9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