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2019年7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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