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9月03日政府令第18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四条(遵循原则)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