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9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自2014年11月02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市)县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