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
四川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及督察规定
发布日期:2009-11-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9年1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全面履行,维护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履行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督察,适用本规定。

被申请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以及对其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的督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负责督察,督察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办理。

第四条 督察工作的范围:

(一)对不履行或不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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