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