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6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简练规范、用词准确,符合技术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一般不使用不确定的修饰词和宣传性、文学性的语言。
第四条本市建立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管理系统,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等工作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现全过程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