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