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长沙市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发布日期:1998-04-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8年4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从业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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