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的交易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第四条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