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失业后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用人单位不发给工资或者生活费并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