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下列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