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 ……